2016-09-22

中国时报【倪浩伦╱台北报导】 作者倪浩伦╱台北报导 | 中时电子报 – 2016年9月20日 

捐精、捐卵收的营养金,没有「公定价」的时代正式结束!卫福部国健署日昨在官网上公布最新「精卵捐赠同意书(参考范例)」,条列医疗机构应告知捐赠者的细节,也首次订营养金上限:捐卵9.9万元、捐精8000元。

新版同意书正式上线

国健署妇幼健康组简任技正施静仪表示,根据2007年通过的《人工生殖法》规定,捐精者的年龄限制为20岁以上、未满50岁,捐卵者则为20岁以上、未满40岁,在捐赠前须依规定实施检查,包括确认有无遗传性疾病、感染性疾病等,进而评估适合适合捐赠。
《人工生殖法》也明定,捐精、捐卵须为「无偿」捐赠,但台面下一直有「营养金」文化。

根据国健署统计,2011~2015年之间,我国捐精、捐卵总数达3681件,特别的是,较辛苦的捐卵女性人数为2737件,是捐精男性891件的3倍。

活产过一次 不得再捐

国健署妇幼组组长陈妙心指出,为保障包括捐精者、医疗机构的双方权益,官方版「精卵捐赠同意书(参考范例)」已全面行文给有进行人工生殖的医疗院所,院方须依照参考范例、告知捐赠者所应知的项目,双方均要在同意书上签名。

储存满10年将被销毁

「精卵捐赠同意书(参考范例)」内也提到,考虑捐赠人于捐赠过程必须接受相关检查、医疗等措施,人工生殖机构需提供营养费或营养品给捐赠人,或负担其必要的检查、医疗、工时损失及交通费用,支付卵子捐赠人的金额上限为9.9万元,支付精子捐赠人金额则为5000元,若因捐精致需于医院门诊逾三次者,金额上限可提高至8000元。

营养金有公定价,外界担心可能出现捐精卵的「打工仔」,施静仪强调,一旦捐赠过,除非从未活产、且已无储存者才能重复捐,「只要曾经活产过一次,便不得再捐」。她补充,若10年内无人接受会进行销毁不再储存。